主题: 阜南一女子在网上辱骂他人!结果...

  • 誮開一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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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30 18:45:29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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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互联网已成为公众了解大千世界的重要窗口,大家借助网络获取信息,并且可以在贴吧、论坛,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但也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让很多人放松自我约束,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辱骂他人。近日,阜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网络辱骂他人的案件,被告人孟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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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女子“请人”写“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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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多岁的女子孟某某,承接各类工程建设。2018年下半年,孟某某在阜南县某村代建房屋。期间,因土地权属等问题,孟某某与该村村民梁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因孟某某的代建工程属于违法建设,她的违法行为也被乡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随后,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三次向孟某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孟某某违法建房被责令停工后,其认为该村村干部包庇梁某某,便联系到一网站记者杜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向杜某某提供其举报梁某某等人相关资料,并带领杜某某到该村对其指定的部分群众进行“采访”。

根据孟某某提供的资料,杜某某撰写了一篇“干部给孬人撑腰”的文章。这篇文章歪曲事实、诋毁攻击梁某某,在互联网发布,浏览量达5000余次。检察院认为,孟某某指使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辱骂诋毁他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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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从口出,被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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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找到杜某某的目的,便是利用杜某某的记者身份,让杜某某在网上发表文章,给多方施加压力,达到自己能开发房屋的目的。

被告人孟某某为杜某某采访指定人员,杜某某按照被告人孟某某的意图进行采访,在网络上发表文章随意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孟某某对杜某某的行为应予明知,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阜南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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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说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随意辱骂他人,不管是在街上还是网络上,不管是说脏话,还是极端侮辱性言论,一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要面临承担违法犯罪处罚的风险。

并不是只有在社会现实生活当中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在网络上具有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等情形,且行为恶劣的,仍然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我们应用互联网的同时,应该遵纪守法,切勿因为自己图一时之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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