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阜南这三块区域将拆迁改造!详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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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24 1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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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阜南县住建局发布多则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涉及以下3个项目

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

阜南县老和平社区县教委、党校家属院项目

阜南县县一建公司家属院项目

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


01

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等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群众自愿、遵法守法的原则。


三、征收人:阜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阜南县交通局。


六、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和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中:

1、经阜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经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项目属公共利益项目——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


七、征收范围


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总体征收范围为:交通局北边界以南、汽车站南边界以北、地城路以西、三角路以东。(详见阜南县汽车站改造项目规划图)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改造范围内总户数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总占地亩。大部分单位公房、部分为城镇居民住房。改造范围内房屋存在建筑年代较久,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城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


九、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年月日。

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征收。

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

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摄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合法性和用途由本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组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项目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依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城2008年航拍图为依据;如2008年航拍图不能清晰判定,则按各网格化责任部门的执法资料、结合国土部门1:500城镇地籍调查测绘资料及以及县城2016年3月航拍图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认定。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阜南县查处城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发〔2008〕17号)文件颁布时间以及我县2008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等,确定2008年11月23日为城区违法建设时间节点。


4、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1)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结合房产证登记面积认定,据实补偿。

(2)经认定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并且能够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据实补偿。其中:四面砖墙(最多只能有一面借墙)、有木板、牛毡、烧制瓦等屋面、门窗完好,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建筑物,均作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对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为保护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墙体结构和檐高标准按《关于明确阜南县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板房(包括内装墙)、石棉瓦房、庵棚(有墙体)等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货币补偿,但不属于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后建设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自拆补助;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自拆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主动拆除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4)房改房认定。参加房改并取得100%产权的据实补偿安置;取得60%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100%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当年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认定标准

有房产证的房屋,以房产证记载的合法产权人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改房以房改发票为准,由房改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房产证和房改发票的,需出具单位分(购)房证明,由房屋受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以上手续,在单位划拨土地上(院落以外)或原村集体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还需单位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由居住人写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改的参照本方案房改房认定规定执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买卖未过户的,现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纳税凭证、无产权纠纷承诺书或委托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纠纷,由签订协议人(买受人、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抵押人解除抵押权或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安置人口以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为截止日期,具体依据2019年12月公安户籍登记情况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标准

1、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效房产证明或单独户口簿作为有效分户条件,分户所分割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小不能低于20平方米;

2、独立单元式成套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分户;

3、超过120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原则上只按一户计算,并可在本项目所建安置房内就近回迁一套1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结余面积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4、一处被征收房屋,存在共同继承房产并事实上在该处房屋内分户居住、且户籍地址均为该处房屋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前,夫妻已离异且能以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经单位或社区调查认定核实,本项目指挥部研究后,按实际情况分户安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2、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住宅,征收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中: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住宅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

(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


十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之间差价后取得全部产权;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1)征收人在胜利社区淮河东路新建安置区或者其他已建成安置区结余房源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2)征收人在城东新区王化路(县十一小附近),以出让定购方式投资建设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3)新建安置区内居住用房设计为高层楼房,提供70㎡、90㎡、110㎡、120㎡左右4种回迁安置标准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

根据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4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3、最低生活保障户

户口及房屋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以县民政部门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当月出具的低保证明所确定姓名、人数为准,有效日期至征收决定下达之日),按照其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给予住房保障。


(二)产权调换


1、选房原则

一次商定,先签协议先腾空,现场公示安置房户型、面积、评估均价和市场价,凭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序号单依次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照就近上靠的方法选择确定,选定后不得变更,违约无效。


2、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征收面积之内的1:1还原不找差价;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再购买不超过原非住宅房屋面积20%的面积,按照原房屋评估价结算;因购买房型或其他不能分割购买的特殊情况造成购买面积超出原非住宅房屋面积20%的,超出部分购买价格按同地段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后原征收面积有节余且不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继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3、住宅房屋

以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回迁安置时实行就近上靠原则,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原房屋有效面积与按照就近上靠原则应选户型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均价结算。应选户型面积和所选安置房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本项目征收区域内新建安置房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结算。其中: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均价为元/平方米;新建安置房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为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按照以下方式安置:

(1)胜利社区淮河东路棚改安置区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后,结余面积仍可选择胜利社区淮河东路棚改安置区安置。


(2)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21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大于21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面积不得大于180平方米;以此类推。


(3)城东新区建设的安置房位于城东新区王化路(详见城东新区规划图),仍执行就近上靠原则,实行统一的结算价格。档内安置价格按政府定购价减去楼面地价后的价格2656元/平方米结算,档外安置价格按政府定购价4150元/平方米结算。


4、最低生活保障户

以县统计部门测定的上年度本县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作为本项目保障面积。户口及房屋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户,经核查本县内其家庭户籍人口名下全部住房面积后,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保障面积并选择产权调换时,所选安置房人均保障面积内不结算差价,超出人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房屋征收补偿,连同购房奖励金额一并记入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县内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一手商品房,由征收部门负责和商品房销售单位结算房票。房票安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试行以房票方式开展房屋征收安置的通知》(南政办〔2019〕18号文件)执行。


02.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和平社区县教委、党校家属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县城区规划,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和平社区县教委、党校家属院)征迁项目。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群众自愿、遵法守法的原则。


三、征收人:阜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各零星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归属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鹿城镇人民政府开展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产权认定等工作。


六、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认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中:

1.经阜南县发改委认定,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经阜南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项目属公共利益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


七、征收范围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和平社区县教委、党校家属院)征迁项目征收范围为:淮河东路北侧县教委、党校家属院周边,具体四至详见老城区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图。该区域内全部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和平社区县教委、党校家属院)征迁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总占地约亩,调查登记 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改造范围内房屋存在建筑密度大、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给排水困难,居住环境较差,是城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


九、征收时间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和平社区县教委、党校家属院)征迁项目,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年 月 日;签约期限: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征收。

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

房屋调查、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合法性由片区指挥部组织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鹿城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城2008年航拍图为依据;如2008年航拍图不能清晰判定,则按各网格化责任部门的执法资料、结合国土部门1:500城镇地籍调查测绘资料及县城2016年3月航拍图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认定。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阜南县查处城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发[2008]17号)文件颁布时间以及我县2008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等,确定2008年11月23日为城区违法建设时间节点。

4.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1)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结合房产证登记面积认定,据实补偿。

(2)经认定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并且能够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据实补偿。其中:四面砖墙(最多只能有一面借墙)、有木板、牛毡、烧制瓦等屋面、门窗完好,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建筑物,均作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对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为保护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墙体结构和檐高标准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明确棚改征收范围内可以作为有效面积补偿安置的简易结构房屋认定标准的通知》(南棚改办[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板房(包括内装墙)、石棉瓦房、安棚(有墙体)等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货币补偿,但不属于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后建设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自拆补助;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自拆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主动拆除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4)房改房认定。参加房改并取得100%产权的据实补偿安置;取得60%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100%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认定标准

有房产证的住房,以房产证记载的合法产权人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改房以房改发票为准,由房改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房产证和房改发票的,需出具单位分(购)房证明,由房屋受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以上手续,在单位划拨土地上(院落以外)自建房屋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还需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居住人写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改的参照本方案房改房认定规定执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买卖未过户的,现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纳税凭证、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纠纷,由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应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三)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安置人口以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为截止日期,具体依据公安户籍登记情况认定。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因新婚、生育、回国、毕业、军转、刑满释放等原因转入户籍,凭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表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标准

1.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效房产证明或单独户口簿作为有效分户条件,分户所分割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小不能低于20平方米;

2.独立单元式成套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分户;

3.超过120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原则上只按一户计算,结余面积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4.一处被征收房屋,存在共同继承房产并事实上在该处房屋内分户居住、且户籍地址均为该处房屋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夫妻已离异且能以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经社区调查认定核实,项目指挥部研究后,按实际情况分户安置。



十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之间差价后取得全部产权;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1)征收人提供胜利社区淮河东路安置区和城区安置项目结余房源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2)住宅安置房设计为高层楼房,提供70㎡、90㎡、110㎡、120㎡左右4种回迁安置标准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

根据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4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3.最低生活保障户

户口及房屋在本区域内,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以县民政部门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当月出具的低保证明所确定人数、姓名为准,有效日期至征收决定下达之日),按照其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房屋征收补偿,连同购房补贴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一并记入房票金额。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县内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一手商品房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负责和商品房销售单位结算房票。房票安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试行以房票方式开展房屋征收安置的通知》(南政办(2019)18号文件)执行。


(三)产权调换


1.选房原则


一次商定,先签协议先腾空,现场公示安置房户型、面积、评估均价和市场价,凭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征收房屋验收合格单序号依次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照就近上靠的方法选择确定,选定后不得变更,违约无效。


2.住宅房屋


以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回迁安置时实行就近上靠原则,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原房屋有效面积与所选户型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所选安置区安置房结算价格结算。


03.

阜南县汽车站搬迁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县城区规划,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县一建公司家属院)征迁项目。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群众自愿、遵法守法的原则。


三、征收人:阜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各零星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归属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鹿城镇人民政府开展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产权认定等工作。


六、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认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中:

1.经阜南县发改委认定,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经阜南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项目属公共利益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


七、征收范围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县一建公司家属院)征迁项目征收范围为:三角路西侧、谷河路南侧县一建公司家属院及周边,三角路东侧部分区域具体四至详见老城区零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图。该区域内全部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县一建公司家属院)征迁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总占地约亩,调查登记 户,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改造范围内房屋存在建筑密度大、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给排水困难,居住环境较差,是城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


九、征收时间

阜南县老城区零星地块改造(县一建公司家属院)征迁项目,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年 月 日;签约期限: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征收。


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

房屋调查、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合法性由片区指挥部组织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鹿城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城2008年航拍图为依据;如2008年航拍图不能清晰判定,则按各网格化责任部门的执法资料、结合国土部门1:500城镇地籍调查测绘资料及县城2016年3月航拍图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认定。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阜南县查处城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发[2008]17号)文件颁布时间以及我县2008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等,确定2008年11月23日为城区违法建设时间节点。


4.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1)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结合房产证登记面积认定,据实补偿。

(2)经认定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并且能够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据实补偿。其中:四面砖墙(最多只能有一面借墙)、有木板、牛毡、烧制瓦等屋面、门窗完好,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建筑物,均作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对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为保护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墙体结构和檐高标准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明确棚改征收范围内可以作为有效面积补偿安置的简易结构房屋认定标准的通知》(南棚改办[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板房(包括内装墙)、石棉瓦房、安棚(有墙体)等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货币补偿,但不属于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3)违法建设时间节点后建设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340元的自拆补助;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自拆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主动拆除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4)房改房认定。参加房改并取得100%产权的据实补偿安置;取得60%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100%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按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认定标准

有房产证的住房,以房产证记载的合法产权人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改房以房改发票为准,由房改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房产证和房改发票的,需出具单位分(购)房证明,由房屋受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以上手续,在单位划拨土地上(院落以外)自建房屋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还需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居住人写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改的参照本方案房改房认定规定执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买卖未过户的,现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纳税凭证、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纠纷,由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应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三)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安置人口以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为截止日期,具体依据公安户籍登记情况认定。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因新婚、生育、回国、毕业、军转、刑满释放等原因转入户籍,凭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表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标准

1.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效房产证明或单独户口簿作为有效分户条件,分户所分割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小不能低于20平方米;

2.独立单元式成套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分户;

3.超过120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原则上只按一户计算,结余面积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4.一处被征收房屋,存在共同继承房产并事实上在该处房屋内分户居住、且户籍地址均为该处房屋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夫妻已离异且能以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经社区调查认定核实,项目指挥部研究后,按实际情况分户安置。


十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1.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之间差价后取得全部产权;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1)征收人提供城区、城东新区安置项目结余房源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2)住宅安置房设计为高层楼房,提供70㎡、90㎡、110㎡、120㎡左右4种回迁安置标准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

根据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4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3.最低生活保障户

户口及房屋在本区域内,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以县民政部门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当月出具的低保证明所确定人数、姓名为准,有效日期至征收决定下达之日),按照其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房屋征收补偿,连同购房补贴奖励、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一并记入房票金额。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县内经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一手商品房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负责和商品房销售单位结算房票。房票安置的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试行以房票方式开展房屋征收安置的通知》(南政办(2019)18号文件)执行。


(三)产权调换


1.选房原则

一次商定,先签协议先腾空,现场公示安置房户型、面积、评估均价和市场价,凭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征收房屋验收合格单序号依次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照就近上靠的方法选择确定,选定后不得变更,违约无效。


2.住宅房屋

以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回迁安置时实行就近上靠原则,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原房屋有效面积与所选户型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所选安置区安置房结算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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