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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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2/6 14: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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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颍州晚报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该搬迁、改造。设区的市主城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禁止在幼儿园、学校、山林燃放鞭炮,对于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等。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安徽省的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按日处罚”,也就是说一直罚到改正为止,上不封顶。

         同时,《条例》对“治污”不力的政府及环保部门也作出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等。 颍州晚报记者 牛桂芹 实习生 肖倩
  
  • ╄セ许,那shi错べ⺌
  • 发表于:2015/2/7 19: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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