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周正被介绍到一家汽车修理厂做学徒,不料在维修时意外受伤,汽修厂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不承认与周正是劳动关系。无奈,周正找到劳动仲裁机关。劳动仲裁机关认定周正与汽修厂是劳动关系,而汽修厂不服,诉至阜南县法院。
学徒工工作时意外受伤 经朋友介绍,周正到阜南县一家汽修厂做学徒。期间,汽修厂包吃包住,但不支付工资。周正脑子活、肯学习,很快学会了一些维修技术。
一天,有车辆送来维修,需要换零件。周正工作时,腰部被砸伤。同事赶紧拨打120,周正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汽修厂老板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周正的家人要求更多赔偿,汽修厂老板认为与周正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该赔偿。
无奈,周正只好向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周正与汽修厂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个结果,汽修厂老板仍不愿意接受,诉至阜南县法院,认为周正不是汽修厂工人,汽修厂从未给周正发过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裁决结果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学徒工与汽修厂也是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正和汽修厂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周正受到学徒工待遇。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周正给到厂维修车辆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周正从事该工作时刚满16周岁,从其年龄上分析,一般维修车辆的车主不会相信他的技术、不会选择让他服务,他之所以能做此工作,是因为汽修厂的安排和师傅的指点。且事故发生在汽修厂内,事发后,汽修厂老板对周正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因此,法院认定周正到汽修厂当学徒工的事实成立。参照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确认汽修厂、周正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驳回汽修厂的诉讼请求。
汽修厂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颍州晚报记者 刘越越 通讯员 王刚 陈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