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安徽两部门联合发文!小区人防车位租期超3年违法!

  • 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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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1/22 19:50:59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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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人防工程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职能。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依法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总量逐步增加,工程体系日臻完善,成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重要支撑,同时为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功能、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存在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部分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影响了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的有效发挥,危及城市防空安全。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现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同步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建设标准、连通要求等纳入项目规划条件。


二、人防工程属国防设施。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2016年10月1日后,出售防空地下室或者租赁期超过三年均为违法行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


三、防空地下室可以租赁给小区业主按照该工程报建时确定的平时功能利用,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防空地下室租赁收益全额用于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和补贴防空地下室物业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2016年10月1日前建设单位对已经出售、变相出售的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应承担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费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四、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和专业维修养护相结合的制度。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普通地下室功能使用时,其维护管理可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平时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战时防空使用的防护、防化、通风、给排水、供配电、信息系统和平战转换等专业设备实行专业机构维修养护。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督促防空地下室租赁单位(租赁收益单位)与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的专业机构签署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有效实施。全省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专业机构名录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战时防空专用设备安装竣工后应按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质量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原供货安装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战时防空专业设备维修养护合同应明确维修养护执行的质量标准,维修养护质量考核和费用支付方式。维修养护费用支付应与维护质量挂钩,维修养护质量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各地应加强政策研究,根据地方实际积极创新管理方式,确保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战时防空功能正常发挥和平时正常使用。


五、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常态化监督检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社区参与检查工作。检查要实现全覆盖。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承接人防工程物业服务的企业、战时防空专业设备维护专业机构、社区人防机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维护管理操作流程,增强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力。


七、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进步,推广利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规范化、智能化和专业化,降低维护管理成本,切实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2日


来源: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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