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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传统观念中
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不论机汽车有没有过错
部分人认为电动车一方是“弱势群体”
在认定责任和理赔上汽车都要“背锅”担责。
然而事实真是这样的吗?
2019年2月6日上午9时50分
在阜阳开发区长安街和东三环交叉路口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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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
一辆电动车自西向东闯红灯进入路口后,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点击播放视频//
从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进入路口后,然后闯红灯驶入隔离栏中间,停留一会后,又继续闯红灯通过通过路口时与小轿车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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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通过监控视频分析
最后给出的认定是:电动车驾驶人全责!
认定当事人范某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闯红灯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事故中,双方车辆都有损毁,经保险公司定损,轿车车损1900元,由电瓶车车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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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电瓶车主范某认为自己被撞了还要承担全责,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交警部门表示,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蜀黍有话说:
可能在大家的观念里面总是觉得,小车或行人和电瓶车发生碰撞,都是小车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电瓶车车主对事故形成原因表示认可,但是对认定自己事故全责并不认同,范某认为自己受伤了,轿车车主或多或少都有责任。
其实不是这样。事故责任认定考虑的范围是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根据违法行为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