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
2005年以来,上诉人邢丙军、王成斌二人通过创办武校,开设赌场,介入拆迁等途径,笼络武校教练、学员、社会闲散人员,组织、创建、发展以二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余年来,该组织为逞强争霸,扩大组织影响,树立非法权威,维护组织利益,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共造成1人重伤、1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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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邢丙军、王成斌在参与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翰林广场项目拆迁过程中,带领或安排组织成员,采取滋扰、恐吓、殴打、强拆等方式,实施暴力拆迁,严重侵害被拆迁户的人身、财产权利,对数十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称霸一方,对普通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造成社会安全感下降,在太和县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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